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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农转非人员生活问题的几点建议(樊春梅)
   

    失地问题是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矛盾。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这一问题已越来越突出,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安置费偏少,且前后转非差距较大;二是劳动力素质低,就业培训力度不大,就业困难;三是收入减少,支出增加,融入城镇后家庭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四是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保障政策实施困难,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五是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多,现有住房拥挤困难,还有部分转非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住房产权一直未解决,造成无户口、就学难等困难。
我们建议:解决农转非人员生活问题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兼顾,综合考虑,切实做到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协调统一,用地者和失地者的利益协调统一,市场运作与行政手段和法制规范协调统一。
    1、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建议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转非人员保障工作机构,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补偿、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对农转非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和综合管理。认真协调做好农转非人员的经济补偿、就业、入学、养老、医疗、救助等各项权益保障工作,做到“征地规范化、补偿合理化、安置亲情化、就业优先化”,确保农民在转非的同时得到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同步的实惠;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失地农民安置就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等,将农转非人员系列问题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完善土地征用办法,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惩治腐败行为
我市现有的部分征地办法和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已经不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由此常常引发农民上访。建议政府继续完善征地办法,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土地征用、储备、供应相结合的制度,在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推行留用地制度,对符合留用地条件的村集体适当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帮助解决农转非人员生活出路;强化征地费用管理,从土地收益中直接列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鼓励积极探索和试点集体土地流转办法,建立和实行土地收益保险、征地补偿以及土地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盈利性项目建设等新的安置补偿机制,保证农转非人员长久分享土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对所征用的农村土地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格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建立征地监督机制,增强征地过程中的透明度,严惩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腐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3、采取各种措施,大力促进农转非人员就业。促进就业是解决农转非人员生活问题的长久之策,也是根本之策。政府应把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征地之前就应制定出农民就业安置工作规划,采取企业吸纳一批、自主创业带动一批、集体经济安置一批,政府组织转移一批等多渠道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政府可从征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专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让具有劳动能力的农转非人员都能得到就业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并可享受城市下岗人员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农转非人员开放并提供服务,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兴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促其加快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4、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转非人员全面保障制度。一是继续积极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使农转非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除后顾之忧。二是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费可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个人缴费的部分从征地补偿费中支付,集体补助可从集体收入或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资的部分可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可以将保障标准和缴费标准分成几个档次,由其自主选择。三是完善、规范城镇低保工作,将符合政策的农转非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政策的坚决不予纳入,将低保政策与其它补偿政策严格区分开,维护社会公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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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8/14 14:40:31      阅读:17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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