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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立法与处罚的建议
作者:段中航   所属支部:广汉支部

 

作为人口大国,我国14亿人民的食品安全关系深远。尽管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依然频发,如2004年和2008年的“毒奶粉”、2012年“鞋底老酸奶”、2022年“老坛酸菜”、常年提起的“地沟油”事件以及多起非法食品添加剂事件等,这些违法犯罪引发的关注和社会反响越发强烈。尽管很多食品安全违法生产批次多数量大,涉及受害者众多,却又存在难以统计,很多相关违法行为相对较为隐蔽,对人体的影响很难引起注意且常在数年后才会体现等情形,所以目前违法成本反而较低,甚至很多违法犯罪者从未受过法律惩处。尤其是少年儿童喜爱的一些街头零食更是典型的“三无”产品,缺少监管甚至被加入了大量有害成分、过期原材料以压缩成本,对广大青少年的身体产生多种隐蔽的损害,影响其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会影响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更有可能影响成人的生殖系统以及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对我国的未来发展会埋下很大隐患,更应该引起国家关注。为此建议:

1、进一步立法监管食品安全。尽管《食品安全法》经过多次修订已经较为完善,但依然有许多难以监管的地方。国家应继续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关系。从街头售卖自制食品的小摊小贩,到中小学校门口销售三无食品的商户,到各种堂食及外卖餐饮门店,到一些批量加工生产的黑作坊,到销售网、店面遍布全国的大型食品生产商和连锁餐饮店,都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定期化常态化食品安全监管,对其食品原材料、添加剂、加工过程、存储环境、从业人员、销售链条进行全面的掌握,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2、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入刑。国家还应立法加大处罚力度,极大增加不法商贩的违法成本。《食品安全法》、《刑法》对食品安全相关的违法犯罪的处罚还不够严厉,在关乎每一个中国人的根本安全关乎国本的食品安全问题上应实施零容忍的态度,以死刑和无上限的巨额罚金作为威慑和底线。例如,可规定:“明知所采用的原料、添加剂有害人体健康,大量长期食用可导致人身损伤甚至死亡,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并造成百人次以上严重人身伤害,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最高可对相关责任人实行死刑,按照生产销售的所有销售额处以十倍到千倍罚金,并按照人身伤害程度对所有受害者进行赔偿;原料、添加剂有害或生产环境差,造成百人次以上人身伤害,引发社会关注的应实行一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按照生产销售的所有销售额处以十倍到千倍罚金,并按照人身伤害程度对所有受害者进行赔偿。”

3、进一步落实长期追责机制。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人体伤害非常隐蔽,受害者需要长期大量食用才会逐渐显现损伤,而且很难进行相关鉴定和追责。所以全生产、销售链的食品安全监督非常重要,应由监管部门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管和记录,以保证能够查处数年前就已经存在但近期才发现的大规模食品安全问题,以国家公诉的形式保证没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对负责的监管单位也应进行追责。

4、进一步完善赔偿补偿机制。食品安全问题受害者的潜伏期长、症状少、溯源难、影响长久,所以对其的赔偿补偿机制应足够完善,才能长期保护相关问题的重度受害者。在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处以巨额罚金的同时还应要求其对受害者进行高额赔偿,至少从经济方面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此外,还可聘用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为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宣传人员和监督人员,可以获得更好的宣传和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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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6 16:32:10      阅读:3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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