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转型加速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的并存使用已成为常态。国家为加强印章的管理与规范使用,陆续印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根据《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根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同一单位刻制使用的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编号不一致的现象,而上述法律法规又没有作出明确或强制的规定,出现法律效力的不同认识,作为印章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也无法出具确认法律效力的认定答复。
某公司2023年10月因实体印章不能正常使用而向印章刻制部门缴销并备案,该公司商务活动太少没有同步更换电子印章,但在2025年12月参加的经济活动继续使用已缴销备案的实体印章生成电子印章投标,存在一、该电子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是否必须成套配备使用,且使用同一印章编码;当实体印章缴销时,电子印章是否必须同时缴销并失去效力。新刻制启用的实体印章是否必须同时刻制与之相应的电子印章。三、同一单位能否同时使用不同编码的印章(含电子印章和实体印章)等问题。目前因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确认法律效力的认定答复,甲乙双方处于纠纷过程中,合同无法履行,项目无法推进。
为保障两种形态印章的权威性、安全性与法律效力,实现高效协同与规范管理,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印章同名同码同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对《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印发以前的由各单位自行刻制使用的电子印章;同一单位同时使用不同编码的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正在使用的电子印章没有录入印章监管系统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印章刻制部门进行规范录入系统,确保同一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编码完全一致且溯源可查。
二、法律效力同等化。明确在法定适用范围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 印章全生命周期的同步管理
(一)申请与制作同步。单位在申请刻制实体印章时,同步申领同规格、同效力的电子印章,简化申请流程。电子印章的制作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其印模图像数据应与对应实体印章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确保视觉一致性。
(二)备案与状态同步。建立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的联动备案制度。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其信息应由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实体印章的启用、停用、缴销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同步至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对相应电子印章进行状态变更备案。提供公开、便捷的印章状态查询服务,便于相关单位验证印章有效性
(三)变更与注销同步。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注销等情形时,必须同步启动实体印章与对应电子印章的变更或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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