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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后应加强由收货单位按竞标的标准验收采购的物品
作者:徐世华   

国家规定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凡是购买1万元以上的物品(设施设备)必须通过政府的采购中心采购。这样的设计应该说比较好的,既可以做到货比三家,价廉物美,又可以避免在采购中产生吃回扣的腐败现象。但是多数接受采购物品的单位反映,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即在政府采购后,接受单位只有按采购单“数量”接受采购的物品(设施设备)的权利,而最重要的物品(设施设备)“质量”没有要求按采购时的标准验收的权利(验收时也没有标准)。这样就可能产生商家在竞标时物品(设施设备)是一个标准,送货到接受单位又是一个标准。比如:有个单位接受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污物桶,单价:116元,送来的竟是值10元左右塑料垃圾桶;还有一个单位接受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检测肺活量的单价566元仪器,在给学生体检中只测试了4个人就坏了。可见质量之低劣。

为此建议:

1、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后,应该把商家竞标时的物品质量标准印发给接受单位。要求接受单位按质验货。

2、 还应该给接受单位一定的验收货物的时间,因为有时几十万的货物是不可能一两天验收完成的(往往送货商家送货后就立即要求接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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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0/13 9:29:31      阅读:19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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