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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平台型灵活就业组织程度的建议
作者:高银岭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到“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零工经济大概能够容纳2亿人就业”。近年来,共享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通过最优匹配闲置资源,实现了零边际成本,带动了大量平台型组织和新型用工形态的出现。灵活就业逐渐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新就业形态广泛存在于电商物流、网络送餐、网约车等生活服务领域。未来,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技术、智能设备和物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型灵活就业者将成为一个庞大且迅速增长的新型劳动群体。

一、存在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不够灵活,缴费基数设置偏高,转移接续手续复杂,且各地方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差别较大,导致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较低。

二是招募管理单一滞后。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的招募方式主要是灵活用工平台进行用工需求发布、个人信息认证,存在招募方式单一、招募信息管理滞后,平台安全性不够,信息核实、资质考察和技能水平鉴定缺失等问题。

三是培训供给不足。平台针对用工双方仅提供供需服务,大多数用工企业也未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专业化培训,严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是劳动纠纷化解较困难。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多数以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等形式参与就业,且大多数未与用工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关系不明晰,劳动争议法律边界模糊,导致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劳动纠纷化解难度较大。

二、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针对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需求,设计符合其工作特征和收入水平的缴费标准,不断提升社保政策和服务的精准度,切实提高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二是畅通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渠道,让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如:让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提供均等公共就业服务。一是建立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精简证明材料,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方式,方便其进行就业登记。二是建立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工作时长、劳动收入、工作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定期采集、汇总比对分析。三是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开设“零工市场”为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宣传、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是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选择平台型灵活就业的人员,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二是社区(村)加强规划管理,利用闲置或现有场地,设立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引导就业灵活人员规范有序经营。三是不定期更新灵活就业范围(工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保补贴范围。

(四)扩大技能培训规模。一是围绕互联网经济和数字技术发展,深入新业态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调研,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模式下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工作。二是将交通运输、电商营运、快递物流、网约车驾驶等行业领域的各类新业态企业(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营的平台企业和其它新业态企业)在职职工和围绕新业态企业提供服务实现灵活就业获取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五)保障合法劳动权益。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网络化、网格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和依法查处新业态平台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二是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加强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三是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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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3/11 17:01:47      阅读:9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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