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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女性包容型就业环境的建议
作者:高银岭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民盟德阳市委市区支部盟员,德阳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高银岭反映,“三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可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调整劳动力结构。然而,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在多次生育过程中,常会面临就业性别歧视、公共托育服务缺失、劳动法律保障不足等问题,为女性带来巨大就业压力。因此,只有通过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共同营造女性包容型就业环境,帮助女性平稳度过生育期,促进女性劳动参与和职业发展,才能最终实现生育水平整体提高的目标。

一、存在问题

(一)就业性别歧视凸显。推行“三孩政策”会造成雇佣女性职员的用人单位出现长时间的劳动力损失,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也会有所增加。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滑的背景下,以营利为目的的用人单位会更偏向于聘任不用承担生育职能的男性员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发生。

(二)职业发展易受影响。作为生育和家庭育儿主体的女性,会因为多次生育导致职业连续性被破坏,直接影响其就业和晋升机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三)公共托育服务缺失。目前我国托育机构设立混乱,相关制度缺乏政策指导和法律法规支持,导致家庭育儿压力剧增。

(四)劳动法律保障不足。虽然在我国《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女性享有平等的一般劳动权,但也存在执行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较低、缺乏具体细化规定等问题;就业性别歧视一般较为隐蔽,存在举证难、维权难、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

二、意见建议

(一)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出台支持性政策,对女性雇佣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及为育后女性提供灵活就业岗位达到一定数量的雇主进行直接补贴或税收减免;尝试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妇女。

(二)促进就业创业。搭建女性就业创业指导平台,有针对性的对已婚已育未就业女性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帮扶、创业指导及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

(三)完善托育体系。发挥政府牵头引导作用,整合各类资源,在有条件的企业和社区设立育婴、托幼、托育中心,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探索将托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前置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普惠性的托幼服务体系;促进家庭保姆和婴幼儿服务业规范发展,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福利待遇,逐步实现婴幼儿看护社会化。

(四)健全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范围及就业歧视判定标准;充分发挥妇联、工会等组织维护女性权益的积极作用,加大孕期、哺乳期女性劳动保护力度;成立反就业歧视机构,保护女性被歧视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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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8/5 15:04:43      阅读:2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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