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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失信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纳入法院执行范围的建议
作者:尹宇杰   所属支部:什邡支部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大,经济活动愈加频繁,经济主体不断增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也不乏很多商业欺诈行为。很多企业间的债务纠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在执行实务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实际控制人还在财源广进、逍遥法外,而债权人和执行法官却一点办法都没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间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仅能执行公司名下资产,不能执行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而欠债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往往名下无资产可执行,造成执行困难。

二、欠债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往往提前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时,公司名下无资产可执行。

三、在欠债公司无资产可执行后,法院仅能将其法人代表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迫使其还清债务的作用不大,且很多不良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外物色的挂名法人代表,平时根本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

四、现在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造成公司注册门槛大幅降低,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注册资金不到位,形成了很多空壳公司,这也大大增加了其在经济活动中不诚信的可能性,降低了其违约违法成本。

因此,建议将失信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纳入法院执行范围,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对经济活动中不讲诚信乃至商业欺诈行为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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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8 9:38:16      阅读:3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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