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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建议
作者:高银岭   所属支部:市区支部

 

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消费、投资、出口下滑,导致农民工外出就业受阻、稳定性减弱,返乡留乡人数增多,农村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为解决农民工就业困难,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各地采取了硬核措施帮助农民工返岗复工。目前,疫情对农民工的影响仍在持续,只有不断释放就业优先政策红利,持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精细化水平,才能促进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一)推进农业人口转移。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针对存量未落户人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完善农民工及随迁子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政策,对农民工加强人文关怀,为其创造在城市实现就业、获得收入和发展的机会。

(二)提供就业创业机会。继续发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积极作用,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专业市场和企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创立和发展。培育新就业形态和新零售模式,为农民工就业开拓新空间。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工作形式实现灵活就业,使农民工与城镇户籍居民享受平等的灵活就业政策。

(三)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着力构建现代农业和林业生产经营,支持发展特色规模种养殖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发掘和培育一批返乡创业领军人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资金支持。加大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开发适应返乡创业人群的金融产品和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服务。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支持高质量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倾斜力度,组织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支持其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优化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及时向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信息。引导劳动者有序外出转移就业,强化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精准对接。充分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中介作用,培育和发展乡(镇)、村两级劳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建设,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其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其中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人群,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实施重点帮扶。

(五)实施技能提升行动。重点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对技能人才的需要,针对农民工积极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调动社会、企业以及劳动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农民工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针对失业农民工开发一批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帮助其利用空闲时间提升技能。

(六)强化劳动权益保障。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监管,出台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平台用工等用工方式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加强新业态劳动用工及平台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实施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及时监控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强欠薪治理,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健全最低工资评估机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挥最低工资托底作用。加大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人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在新业态等领域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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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1 10:33:18      阅读:2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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